杭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
上诉人(一审被告):徐某。
被上诉人(一审原告):杭州某有限公司。
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
上诉请求:
1、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依法改判
2、本案第一审和第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一审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不当,具体阐述如下:
一、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双方于
事实上,双方对账多次,被上诉人提交的所谓《租赁期间费用明细》仅仅是其中的一次对账,并非是最终对账结果。该明细载明:“一、13、14层已收房租费及房屋押金共计247310元” ,显然248712.6元里包含了上诉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房屋押金。“二、门禁卡15张,按每张押金50元”, 148712.6元中也包含了上诉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门禁卡押金。上诉人已经向次承租人返还了以上押金,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欠款人民币162582.6元并未扣除以上数额,上诉人无须将已经退还给次承租人的押金再重复支付给被上诉人。
综上所述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不当,没有将上诉人支付给次承租人的押金等予以扣除,也没有将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的36000 元押金予以扣除,违反了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,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,为此,特提出上诉,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。
此 致
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